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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陕西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函

索引号: ZDDBG168576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陕西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函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0-02-01

省政府法制办: 
     《陕西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后,现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删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内容,理由如下:
      1、法律、行政法规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有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以上规定的车辆均不含运邮车辆,因此按照上位法要求,运邮车辆通过收费公路应依法缴纳通行费。
      2、国家《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缴纳车辆通行费行为及免交车辆通行费范围已有明确规定,且《邮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仅规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并未规定运邮车辆可以免交通行费。因此按照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条例》关于车辆通行费的规定应与《邮政法》、《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3、运邮车辆免交通行费的规定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邮政部门要求免交运邮车辆通行费的理由是邮件价格受国家限制低于运营成本,属于政策性亏损,应免交车辆通行费。但我国公路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后,高速公路由国家投资改由企业投资,自负盈亏。如邮件运输确属政策性亏损,应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而不应由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来买单,因此运邮车辆免交通行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4、地方立法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如确有需要,运邮车辆免交通行费应由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统一规定在全国实行,仅在个别省份实行免费通行显然是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5、近年来邮政货运业务发展十分迅速,种类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虽然《条例》规定邮政企业不得利用运邮车辆从事邮政业务以外的运输活动,但《邮政法》又明确只有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才可以检查有关邮件,致使该规定形同虚设。很多邮政车辆除运送邮件外,实际上也运送其他货物,虽然新闻媒体对此也进行过曝光,但由于邮政车辆为箱式车辆,货物装在车厢内,其他部门又无权打开检查,致使邮政车辆夹带其他货物运输的现象十分普遍。
      邮政车辆免交通行费后,其运输成本显然要远远低于其他货物运输企业,这显然违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的原则,既损害了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引起其他货物运输企业的极大不满。
      6、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加快建设,资金缺口大,还贷压力大,邮政车辆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我省邮政免费车辆已达650辆,仅2009一年即免交车辆通行费528万元,目前还有越来越多的趋势。此外,假冒邮政车辆骗逃通行费现象日益增多,给车辆通行费征收带来极大困难,对我省高速公路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意见将《条例》中运邮车辆可以免交通行费内容删除。
      二、删除《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实物配载”。
      理由:概念过于宽泛。
      三、在《条例》中增加“带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在运递邮件时不得超限运载,在经过治超检测站时应主动接受检测”的内容。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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